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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坐不吃 酒楼照样收“茶位费”
2007-6-20  黎藜 王瑜君

  消协认为酒楼不事先告知收取“茶位费”的做法侵犯知情权

  进入酒楼包间就餐,甫一落座,服务员就热情地上来问道:“请问你喝什么茶?”然后,不管你喝不喝,餐前茶统一按2—5元/位收取。酒楼往往既不报价格,也不问消费者需要与否。多数消费者还以为这些饭前茶是饭店赠送的,到结帐的时候才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成都“茶位费”屡见不鲜

  成都消费者石先生在成都一知名粤菜酒楼就餐时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周末,石先生邀朋友在这家酒楼品尝粤菜。刚一落座,服务员就热情地请石先生点茶。石先生同朋友点好茶、用过餐,等到酒饱饭足后去结帐才发现,帐单上多了80元的茶水费。

  “茶水不是免费的吗?”石先生极为诧异。服务员却说:“我们酒楼没有免费的茶水,如果是喝酒楼配的茶,是2元/位;如果是点茶,则10元/杯。”

  “那我要是不喝茶呢?”石先生反问道。

  “不喝茶也要付2元的茶位费,这是酒楼的规定。”服务员解释说,这2元钱中,包含一壶茶的费用、使用毛巾及服务员服务的费用。除了小孩不收费,其他人只要坐下来,不管喝不喝,都要收。她还表示,和不少酒店15%的服务费相比,2元钱已经算少的了。

  随后,记者走访成都市多家酒楼,发现收取茶位费在成都的餐饮行业早已屡见不鲜。在位于新鸿路的“轻松驿站”酒楼,记者一坐下来,服务员就问:“喝什么茶?”“你们这里什么消费标准啊?”记者问道。服务员告诉记者,坐大厅是收取5元/位的茶位费,包间则要每位6元。“我们是来吃饭的,又不是来喝茶的,不点茶行不行?”记者表示不需要点茶。服务员却以“对不起,我们这里是一茶一座”将记者的话挡了回去。

  记者在位于成都市南大街的“海凌阁”大酒楼了解到,茶位费最低消费为2元/位。而“红杏饭店”西门店的茶位费还略高一些,点茶最低10元/杯,或者40元—50元/壶。

  暴利是“茶位费”风行关键

  茶位费一直在沿海一带颇为盛行,这跟沿海的喝茶习惯不无关系,而茶位费为何又在与沿海饮食文化差异甚大的成都蔓延开来?记者从一位从事餐饮行业管理多年的汪先生处得知,收取茶位费能获得一笔不小的收入。一些大型的酒楼,每月单靠茶位费就可以多赚好几万乃至十几万元,这才是茶位费风行的关键。

  “如果客人不单独点茶,大多数餐厅会送给客人一壶自己配的茶,一般来说是毛峰、乌龙等,成本很低。”汪先生如是说,“一般两斤毛峰茶可供容纳400人的饭店所有客人喝上一天,而这些茶叶的价格又相当便宜,一斤也就二三十元,再加上点水和煤气,总成本不超过150元。”按照汪先生的说法来计算,中午和晚上各400人来用餐的话,按3元收取每人茶位费,最少来说也有2400元,酒店收入是支出的8倍左右。

  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正在吃饭的顾客,多数顾客根本不知道有“茶位费”这种说法,9成以上的顾客表示自己一般不会仔细去看饭店给的账单,大概估价差不多就付钱了。“三四个人吃饭,就算多收12元,我们根本不知道。”很显然,绝大多数顾客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付了茶位费的。

  即使个别消费者知道茶位费一事,也碍于情面不好深究。一位正在买单的小姐告诉记者:“一般到酒楼消费,很多时候是陪客户吃饭。刚坐下来,服务员便上来问要喝什么茶,当着客人的面我们不可能说不要茶。”这位小姐坦言,大部分服务员问你要喝什么茶的时候,并不会主动告诉你茶水是要收费的,也不会告诉你茶水的价格。无论你要不要茶,反正都是收费的。“这无疑是‘霸王条款’。”这位小姐对此显得有些无奈。

  收取茶位费应事先告知

  记者从成都市消协了解到,经营者强行收取茶位费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属于强迫消费的违法行为。为了扶持星级酒店、宾馆,在星级酒店、宾馆为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时,是允许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的。但前提是必须提前向消费者作出明示。如果酒店、宾馆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收取服务费,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同时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

  成都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商家收取茶位费有提前告知的义务,并且要在醒目位置标明,否则就违反了明码标价的规定,而强迫消费者意愿收费属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可依法查处。消费者对商家“惯例收费”存有疑问,可拨“12358”举报。

  “目前,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还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行业协会也不可能对此进行约束。”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的吴秘书长谈到,因为现在的餐饮娱乐行业已经属于高度市场化的行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在消费者知情的情况下收取茶位费是合理的商业行为。如果消费者对餐厅收取茶位费的做法不认同,就有选择餐厅的权利。“如果普通市民都可在就餐高峰期到酒楼‘蹭冷气’,既不消费也不收取茶位费,那酒楼将无法承受。”吴秘书长举例说。

  成都鼎立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认为,消费者在酒楼喝茶,酒楼收取费用是应该的,但是不喝茶也要收费的方式是一种强迫性行为。这种收费方式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市场与消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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