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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混放
2007-5-27  张婷婷

    《成都市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法制办对外发布了《成都市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与百姓的生活和饮食安全息息相关。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3万元罚款。

  生产管理

  未经检验不得出厂销售

  食品添加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销售。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上给予警示性说明。

  征求意见稿除了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要求外,还同时提出,生产食品添加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生产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食品添加剂,必须同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添加剂必须具备持续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具有保证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的卫生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设备等,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具备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手段,建立原辅料和产品出入库、销售记录等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销售管理

  应当专柜专架定位存放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销售食品添加剂应当建立台账,记录所进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数量、生产厂家、购货者名称等事项。

  征求意见稿指出,销售食品添加剂应当取得载明食品添加剂销售范围的营业执照。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产品标识。销售食品添加剂应当具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和经营场所。

  使用管理

  档案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业等单位的生产、经营现场,不得存放非食品用添加剂;不得存放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受污染的食品添加剂;不得存放与所生产、经营食品无关的食品添加剂。

  征求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未列入国家相关部门新增品种公告目录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种类、成分、使用比例等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业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有关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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