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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日前出台《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这是我国首部针对餐饮业制定的国家级推荐标准。出人意料的是,尽管并没有明确条款支撑,“规范默认开瓶费合法”的报道和说法却广为流传,并引起激烈争论。
无独有偶,规范出台前不久,淮扬菜之乡江苏省扬州市的200多家饭店为了扭转成本上升、恶性竞争导致的经营困局,打算集体收取“开瓶费”,并已得到行业协会支持。
记者调查发现,纠缠中国餐饮业多年的“开瓶费”之争,暴露出餐饮行业不愿放弃酒水经营的暴利,我国法律目前在此类“行规”面前存在不少空白,应该尽快予以规范。

漫画:开瓶费 中新社发 谢正军 作

新规引发口水仗:“默认”开瓶费合法?
8月10日,商务部出台《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细则,对餐饮企业经营应具备的基本要求、经营场地、设备设施、规章制度、卫生安全和后续处理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
然而从8月6日起,就有不少媒体将报道的焦点引向“开瓶费”,“《规范》明文规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这样的言辞被报纸和网站广泛转载。一时间,“商务部新规默认开瓶费合法”的说法遍及街巷,争议骤起。
普通消费者一片反对之声。网友“深山客人”发帖说:“商家通过开瓶费方式强迫消费者购买高价服务,显然是一种强买强卖行为,这样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还有一位网友说:消费者选择自带酒水,是对饭店酒水价格虚高的一种抵制和反抗。强收“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平等交易权与选择权,而明文许可“开瓶费”则明显是为强者撑腰。还有网友表示将“用脚投票”:商人要赚钱、饭馆得生存,这无可厚非,但消费者也不是“冤大头”,更不会做“被宰羔羊”,我们可以选择不收开瓶费的酒店。
然而记者打开商务部官方网站,仔细阅读《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发现“默认合法”之说并没有直接的条文出处。《规范》只是规定:餐饮企业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该条款是否“默认”饭店只需明示即可向顾客收取“开瓶费”呢?《规范》起草方中国烹饪协会对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收酒水服务费一直持肯定态度。副秘书长边疆对此表示,规范并未涉及开瓶费问题,这是媒体误传。标准中提出的餐饮业所涉及的餐饮产品、服务项目,所有的费用都可算作之内,其中也包括酒水服务费,但如需征收还应遵守其它相关规定。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明码标价的前提是服务收费必须合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协会应该推动企业让酒水价格回归合理,才能彻底消除开瓶费问题。
记者了解到,《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属于“部颁行业标准”,并非强制执行。但这样一个规定却引发“开瓶费”口水仗,表明消费者和餐饮企业利益双方在“禁止自带酒水”以及收取“开瓶费”等问题上“积怨久矣”。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日前首次发布大型消费调研结果,调查显示市民对“禁止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餐饮企业十分不满。
“抱团”取暖:扬州200多家饭店要收“开瓶费”

广州六成酒楼收开瓶费。(来源:新快报)
如果说商务部新规引发的只是口水仗,扬州的餐饮企业则已经从行动上表明他们在“开瓶费”问题上的鲜明立场。
前不久,扬州市广陵区工商联合会召开“扬州餐饮业经营管理研讨会”,与会的本市30多位大、中、小型饭(酒)店负责人途中忽然偏离本题,纷纷发出倡议,呼吁扬州所有餐饮企业“抱团”收取酒水服务费,以应对激烈竞争、实现行业自救。初步统计,扬州市已有200多家酒店准备加入收取酒水服务费的行列。
扬州是淮扬菜系的主要发源地,餐饮业发达,全市共有各类餐饮企业2000多家。“现在的饭店酒店已经从10年前的‘暴利时代’进入‘微利时代’,很多城市已开始征收酒水服务费,也就是开瓶费,我觉得我们扬州也应该征收。”一位饭店负责人如是说。
蓝天大厦总经理吴雷表示,市场经济条件下,店家有权自主选择经营模式。消费者自带酒水到饭店,不可能自斟自饮,酒店为他们提供了酒具、优雅的环境和完善的服务,这些都是价值所在。酒水和食物是饭店常规利润来源,如果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并不收取服务费,明天消费者就可能自带饭菜到饭店就餐,饭店怎么获利?
扬州海伦大酒店负责人郑吉也赞同收“开瓶费”。她说:“现在餐饮业竞争激烈,菜肴价格都比较低,可是水、电、煤气价格都在涨,菜价肉价也在涨,服务人员流失非常严重。适度征收一点开瓶费,增加服务人员收入,可以提高他们积极性。”
扬州市烹饪协会也旗帜鲜明地为餐饮企业“撑腰”。协会副秘书长施志棠说:“今年3月15日,扬州市工商、物价、卫生、商贸等6个部门联合出台了《扬州市餐饮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明确规定餐饮企业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饮料,但可以收取服务费,前提是明码标价,并在服务前再次告知消费者。”
自带酒水动了谁的奶酪?

资料图片
扬州200多家餐饮企业要抱团收取“开瓶费”,不少市民都认为此举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霸王条款”。一位姓鲍的先生说:“饭店的菜价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其环境、服务成本,开瓶费属于二次收费,于理于法都站不住脚。如果今天允许征收开瓶费,那么明天饭店就可以收开门费、点菜费、如厕费,甚至微笑费。相关部门应尽快取缔这种所谓行规,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刘宁说:“消费者为什么不怕麻烦自带酒水?根本问题就是饭店的酒水价格高得离谱,一瓶洋河超市卖120元,饭店要卖180-200元,外面卖三四十元的张裕红酒,饭店能卖60多元。自带酒水不过是动了他们50%甚至100%暴利的奶酪。”
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秘书长于学荣表示,消费者自带酒水一是由于餐饮企业的酒水价格偏高,二是供应品种偏少,不能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此外,对于茅台等高档酒水,消费者也担心饭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但也应该承认,服务也是有价值的商品,服务费是消费者享受的环境、装潢、餐具以及各项服务的价值总和。消费者有自带酒水的权利,经营者在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也有收取服务费的权利。”于学荣说。
这是否意味着饭店把“开瓶费”改名“服务费”就合法了呢?在不少饭店,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往往会被收取酒水价格10%-20%的额外费用。于学荣对此表示,“服务费”不等于“开瓶费”,“开瓶”是一个单独的动作、服务的一个环节,不允许单独收费。服务费征收比例应该与饭店的星级、环境和服务水平挂钩,而不是由酒的档次和价格决定。
然而不管是“开瓶费”还是改头换面的“服务费”、“场地费”、“酒具费”,都不是企业的单方行为。扬州一位饭店经营者私下表示,市场经济下消费者“用脚投票”,收取“开瓶费”不见得能增加利润,恰恰可能流失客户。之前有一些饭店已经有过前车之鉴,最后因为门庭冷落不得不取消“开瓶费”。记者了解到,原本倡议征收开瓶费的部分企业,已经悄悄“易帜”,表示不会收取。
“开瓶费”折射行业陋规

孙元伟 绘
记者采访发现,“开瓶费”已是纠缠中国餐饮业多年、争论不休的老问题,其背后更折射出中国餐饮行业的一些陈年陋规。
不少饭店服务员的收入有一块来自所谓的“开瓶费”,这是酒水代理商为了刺激销量对饭店服务人员采取的一种奖励机制。服务员向客人推销了某种酒,就可以凭借客人消费的酒瓶盖向酒水生产商取得相应的“开瓶费”。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居苏生说:“这一类型的‘开瓶费’,其实质是给服务员的回扣,属于商业贿赂。另一方面,酒水生产商、代理商为了让饭店销售自己的酒,不仅要支付高额进场费,还要给饭店相当比例的返点,这就是饭店的酒水品种少、价格高的原因。”
业内人士指出,我国法律目前对餐饮业“禁带酒水”“开瓶费”等行规缺乏统一规定也导致了不规范行为蔓延。今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首次明确,从事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否则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这在“开瓶费”问题上可能具有标杆意义。
资料链接:
根据中国烹饪协会的资料,目前国内各地在“自带酒水”、“开瓶费”问题上有如下相关规定:
1、四直辖市
2007年1月10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发布联合声明,称餐饮企业设置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属不公平交易;原本坚决支持餐饮及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最终也改变立场,与北京市消协一起发布公告,倡议商家取消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
2、安徽省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和烹饪协会联合制定的《安徽省餐饮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即将出台。目前《办法》草案已基本成型,正在征求各方意见。由于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与酒店能否收取“开瓶费”是《办法》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部分,草案初步规定:酒店可以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是必须明示;如果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必须事前告知顾客。
3、贵州省
2007年2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贵州餐饮等所有经营场所,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饮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违者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4、山东省
山东省近日制定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写入:“餐饮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强制消费;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开瓶费等费用。”
5、浙江省温州市
温州市23家酒店联合宣布,自2007年元旦起,谢绝顾客自带酒水。此次参与“谢绝自带酒水”的酒店共有23家。2006年12月2日,它们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牵头下,联合发表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虽然规定尚未正式实施,但早在一周前,很多“加盟”酒店的大厅里已经竖起了“谢绝自带酒水”的预告牌,并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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