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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柜卢湾店因拖欠185万余元租金被告上卢湾区法院,原告上海复兴广场文娱有限公司要求上海尚格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钱柜卢湾店)支付拖欠的租金185万余元及滞纳金74万余元(本报3月17日曾予报道),近日法院判决,上海尚格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败诉。
钱柜卢湾店拖欠租金,并不是因为付不起,而是因为双方对于“优惠”的理解方式不同,计算结果自然相差悬殊。
复兴广场公司称,租赁期间,本公司曾给予上海尚格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租金优惠,双方亦曾调整租赁面积。现租金优惠期限已经届满,钱柜卢湾店应按照双方最初约定的租金标准及其涨幅额度支付租金,因此要求其支付拖欠租金及滞纳金人民币74万余元。
钱柜卢湾店称,租金优惠期限届满之后应基于实际支付租金的数额上调10%涨幅,他们已全面履行截至2006年1月31日止的付租义务;而复兴广场公司的租金计算方式缺乏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彼此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租金优惠期限届满后,对后续租金的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上海复兴广场文娱有限公司针对租赁面积的计算方法符合双方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有权要求上海尚格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履行付租义务,同时有权要求上海尚格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就尚欠租金、据《承租合同》所作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新闻背景
199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期为20年的承租合同,月租金12万多美元,每四年月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调10%。此后,双方对租赁面积和月租金进行了多次调整。根据最后一份补充协议,钱柜从2001年9月到2005年9月的月租金为51万元。2005年6月,原告发函称,将恢复1997年合同约定的月租金12万多美元,并按10%的涨幅进行调整,调整后月租金为97万元。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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