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案法官提醒:数码照片的著作权保护应该引起当事人的极大重视
“曾实记泥鳅王”到澳门参加美食节,公司法人代表曾某与澳门特首合影留念。不久,这张合影被挂在了另外一家餐厅的大堂,但相片上的曾某被移花接木变成别人。日前,这起因使用篡改数码照片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中院审结,侵权方成都某特色餐饮公司被判令赔偿曾实记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合理开支6000元,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据悉,本案宣判后,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起诉
与特首合影被移花接木
法院审理查明,在2004年底,“曾实记泥鳅王”应邀参加“澳门国际美食节”,其间曾实记公司董事长曾某与澳门特首合影留念。2005年初,曾实记公司发现在《四川美食家协会会刊》封面上有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澳门特首的合影照片。经对比发现,该照片除王某的人像外,其他背景与曾某同特首合影照片完全一致。曾实记公司了解到,该餐饮公司用此照片作了大量商业宣传,在其经营的特色餐饮店堂内还挂有放大数倍的该宣传图片。
曾实记公司认为,该餐饮公司的照片是用特殊技术手段加工合成的,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曾实记公司对该照片享有的著作权,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
使用数码照片不侵权
被告某特色餐饮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该公司也于当年一同参加了“澳门美食节”。此后,负责公司广告策划等事务的职员许某为公司的经营发展考虑,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照片与曾实记公司主张著作权的照片合成为被控侵权照片,并悬挂于公司的店堂内和刊载于2005年第1期的《四川美食家协会会刊》上。公司用来合成的数码照片经过四川美食家协会一工作人员同意,并从其相机内拷贝而来。
该特色餐饮公司认为,曾实记公司对该数码照片不享有著作权,因此即使其行为构成侵权,也不应由曾实记公司来主张。
鉴定
确认原始照片主人
为证明自己是诉争照片的真正主人,当事人双方都提供了不少证据。“曾实记”提供了载有其主张著作权照片的数码相机储存卡、光盘各1份,但对方也举出了载有曾实记公司主张著作权数码照片的数码相机储存卡1张。为进一步证实争诉照片来源于四川美食家协会一工作人员的数码相机储存卡,被告方还举出了相关证人证言。
审理中,为证实储存卡中储存的照片为原件,曾实记公司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对被告王某提供的储存卡中的数码照片与曾实记公司提供的数码照片进行分析对比,可见王某所提供的数码图像与曾实记公司提供的数码图像相比内容略少一些,王某所提供的数码图像有修改痕迹,上述两张数码图像属于同一张数码照片。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曾实记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合理开支6000元,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